关于确定南通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调整价差办法的通知
通建定〔2004〕字第01号
各有关单位: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各类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工程竣工结算造成许多矛盾和纠纷,为适应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新形势,按照省建设厅,市建设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筑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办法:
一、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其主要材料可以按工程合同工期内我处发布的各期指导价加权平均后调整价差。现以钢材为例,调差计算方法如下:
假设某工程合同工期为244天,2003年8月1日开工,其各期发布的钢材指导价如下:
期数名称 |
2003年第4期 (8、9月) |
2003年第5期 (10、11月) |
2003年第6期 (12月) |
2004年第1期 (1、2月) |
2004年第2期 (3、4月) |
钢材指导价(元/吨) |
3600 |
3700 |
4100 |
4150 |
4200 |
钢材结算价格为:
3600×61/244+3700×61/244+4100×31/244+4150×60/244+4200×31/244=3900元/吨
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采用固定价格而未计取风险金的,其主要材料上涨幅度若未超过合同定价的10%,材料结算价格不作调整;若超过合同定价的10%,其材料结算价格可作调整。
同上例,钢材结算价为:
3600×61/244+3600×61/244+(4100-3600×0.1)×31/244+(4150-3600×0.1)×60/244+
(4200-3600×0.1)×31/244=3695元/吨
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同时计取了风险费用,其工程结算按约定的包干范围及风险条款进行,包干范围之外以及设计变更部分的主要材料调整办法,根据其合同约定,可按办法第一、二条执行。
四、我处2004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为每两月发布一期,逢单月出版。
五、凡200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原因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按本办法调整价差、办理工程结算。
咨询电话:5093922、5093400、5093023。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00四年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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