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计取时能否借用以前定额

问题:在执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遇定额缺项,而03定额或以前补充定额有此定额时能否借用?如柱梁板墙交接处钉钢丝网子目,能否借用06扬补定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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