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中标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取消了部分工作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变更超过15%,则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商定,工程量据实增减……”,另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现工程量为零,再商定综合单价已无意义。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主张施工单位合理权益。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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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单位中标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取消了部分工作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变更超过15%,则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商定,工程量据实增减……”,另根据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现工程量为零,再商定综合单价已无意义。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主张施工单位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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