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南通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建价〔2013〕12号
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
〔2013〕1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用工情况,现制定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如下:
一、我市根据省有关规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我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并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月1日、9月1日。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二、本次发布的南通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详见附件)。
三、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南通市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标准执行,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参考此标准。
四、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原则上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时,人工单价均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具体按如下办法执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发布之日之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部分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其结算人工工资单价价差调整公式应为(当P1≥P0):
P=Pn-P0-(P1-P0)
式中:P——结算人工单价调整价差Pn——施工期间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P0——合同中让利之后的人工工资单价P1——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
P=Pn-P1 式中:P——人工单价调整价差 Pn——施工期间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P1——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投标截止日前28天)
五、各期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价差部分不下浮,计入定额基价,并根据招投标阶段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及口径计取相关费用。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单价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通知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附件:2013 年3月1日南通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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