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

问题:我单位施工的某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合格(主体优良,创省文明工地)。施工过程中经有关部门考评为:基本费2.2%、考评费0.99%、奖励费0.7%合计3.89%;现工程结算阶段,造价咨询单位认为仅应计取基本费2.2%、考评费0.99%合计3.19%,奖励费0.7%不予计算(因为合同已约定创省文明工地);而我单位认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为暂列金额,无论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时均应按相关部门核定的费率计取,未经核定的核定的工程不计取该费用。现请教造价处领导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如何计算?是合计3.19%,还是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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