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价合同结算

问题:单位承建一个小型市政项目工程,合同为总价合同(无变更),审计中,审计单位认为合同工程量购土清单量超多,认为不合理,需要扣除。单位认为: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承包单位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一切风险,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中,第九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总价合同中意味着工程量及价格是包干的。合同内的工程量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咨询:可否同意审计单位对清单工程量(购土)部份核减。

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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