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站长你好:
我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承接某工程。该工程标底以费率形式计入了二次搬运、赶工措施等措施费用,投标时该部分并未让利,仍然是按照标底的措施费率报价。
现该工程进入审计阶段,审计单位以合同中并未约定措施费率为由,提出措施费率不能计取。
我方认为,既然是公开招标工程,投标单位即是在充分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后作出的措施费率报价,结算时仍应按照投标的措施费率进行结算。
请问该工程的措施费率应如何结算,是否需要在合同中再次约定,审计单位的意见是否合理?谢谢。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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