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费、材料费是否能调整?

问题:某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实施期间政策性调整风险和材料涨跌风险均由施工方承担。中标后,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回避了政策性调整风险(没有将这句话写进合同结算条款中),材料涨跌风险合同中约定执行2008年67号文。现实行的《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个人认为竣工结算审计时应执行招标文件的条款,即合同实施期间政策性调整风险和材料涨跌风险均由施工方承担,均不得调整。请教:对于个人理解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谢谢。

答:如施工合同是经过备案的有效合同,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则政策性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材料涨跌风险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咨询人:S
咨询时间:2013-12-10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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