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
我公司在仪征一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按2004年计价表,按2009取费标准,工程量按实结算,某咨询单位审计本工程时,咨询单位不同意按扬建工(2009)13号的措施费费率计取,说这费率只是编标使用,不作为结算用,我不能听他一句话桩基工程临时费按0.5%其他费率不给;土建工程冬雨季等费率不给,理由是你们已经计取了基础排水费用,成品保护不计理由说没发生。请问这说法对吗?
答:这需要结合施工合同的约定方式等确定。
咨询人:王子
咨询时间: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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