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领导!
苏建价(2008)67号文件
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此处的差额是原标底价和现在的实际价之间的差价,还是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一类、二类主材风险(5%或10%)之后的差价。
比如水泥原标底价为300元/吨,现在各月平均后价420元/吨;此材料为一类主材
现调价为420-300
还是420-(300*(1+10%))
答:这里的差价是指引起的损失,不包括正常合理工期内的材料价格的变动,是发包人延误工期导致的材料价格变动引起的损失。
咨询人:小陈
咨询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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