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问题:某工程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合同,开工日期为2011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于2011年3月20日之后发生的工作量若按照扬建价〔2011〕56号文件规定“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的建设工程,2011年3月2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调整为0.118%”,则应调整为0.118%,若按照扬建价〔2012〕11号文件规定“对于2012年2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计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则仍应为0.19%。
请问应如何调整为妥。

答:扬建价〔2012〕11号文件规定“对于2012年2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计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这里的“原规定”是指按原扬建价〔201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人:张
咨询时间:2013-08-05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284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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