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站长您好:某小区配套工程,招标文件中工期为2010年9月~10月,招标控制价执行的是2010年9月指导价。招标文件中关于材料价调整的约定为施工期间,材料价上涨超过5%时,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5%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预见该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故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材料价按施工当期指导价进行调整。后来,该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0年12月。现施工方按合同约定及67号文第三项第3条精神,要求上涨的材差全部进行调整,认为导致材料上涨完全是由发包人延迟开工造成的,承包人无辜承担5%不合理;但审计方则认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超过5%的才可以调整。
答:结算时材料价格的调整,按双方签订的,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咨询人:苏
咨询时间:20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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