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一被审市政工程,审计局委托的复审单位将变更签证项目按照总价让利8%的方式进行调整,这样的方式未见相关依据。
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变更的单价方式为:合同内已有的单价按合同单价,合同内没有的单价参照定额。
我们认为合同内没有的单价应按定额并同步考虑投标让利的口径进行调整,如果按总价下浮的方式比如达到大型土石方的管理费和利润是5%和3%,按税后总价让利管理费和利润就为负数。
请问审计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答:变更签证项目具体如何让利应根据合同的约定。
咨询人:杨雪
咨询时间: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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