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及让利幅度问题

问题:某工程标底价100万(其中材料暂估价30万),中标价85万,总价让利幅度应为15%。但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要求将暂估价扣除后重新计算让利幅度,即为1-(85-30)/(100-30)=21.43%,并将此幅度写入合同补充条款中。
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对暂估价材料进行了重新定价。
请问,建设单位对暂估价的重新定价是否仍需要按照21.43%的让利幅度参与让利?
盼复为感,谢谢。

答: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进行竣工结算,一般结算方式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合同方式,首先你应根据合同确定好结算方式后结算。此外,招投标时暂估价部分是不参与竞争的,因此是不得让利的,结算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结算价格。

咨询人:小杨
咨询时间:2013-05-28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269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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