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67#文结算材差让利的问题

问题:我手上的一个项目,施工单位投标时,总价(扣除暂估价部分)让利为8%,相应的材料作了让利,后期材料上涨,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局67#文的规定,对材料差价作了调整,施工单位认为已经承担了5%-10%的风险系数,该部分不应再让利,应按数量*价差;我方认为风险系数与让利无关,让利是施工单位为承接该工程所作出的承诺,调整的材差也应同比例让利,67#规定的风险系数与项目本身的让利多少无关,它只是一种补偿,请教一下,正确的理解是什么?谢谢

答: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结合当时的招投标等情况作出判断。

咨询人:gyl901
咨询时间:2012-10-20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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