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时工程量量减少超过招标时工程量的-10%,如何调整(补充)

问题:合同中注明“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量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现在是承包人没有提出新的单价,工程量减少又超过10%。这样的情况是否是将现有的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即可呢(不涉及措施费用)?

答: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执行。

咨询人:钱
咨询时间:2011-09-13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1899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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