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墙体工程变更定价问题的请示

问题:造价管理站的领导,你们好!
我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造价工程师。最近,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项关于墙体变更定价问题的意见分歧,一时无法解决,现特向你们咨询,请求解答:
我公司开发的某商品住宅小区工程,其外墙图纸设计采用MU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M5.0混合砂浆砌筑;内墙采用A3.5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砌筑。投标时,施工单位按图纸设计进行了报价。
在施工过程中,我司考虑到工程质量因素,将外墙变更为A3.5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砌筑。
施工合同中关于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的具体条文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更,若变更增加量超过投标书工程量的10%,且该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超过有效报价中相应综合单价平均价的15%或招标控制价的20%,则视该项报价为不平衡报价,变更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由社会审计最终确定。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变更,若变更减少量超过投标书中工程量的10%,且该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低于有效报价中相应综合单价平均价的15%或招标控制价的20%,该项报价为不平衡报价,变更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由社会审计最终确定。
(6)若设计变更仅涉及材料的变更,且原使用材料的材料价高于有效报价中相应材料平均价时,结算时仅计算原投标材料价与变更后材料市场价的差价。
(7)若设计变更仅涉及材料的变更,且原使用材料的材料价低于有效报价中相应材料平均价时,结算时按原使用材料的市场价与变更后材料市场价的调差。
我认为此次的外墙变更后的墙体单价应按照上述合同条款第一条执行,即其单价应按照施工单位报价书中的“A3.5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内墙”的综合单价执行。
而施工单位认为此次变更属于“仅涉及材料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第6条、第7条”的规定,以变更后的材料现行市场价格与原使用材料的市场价调差。
我个人认为将原来设计采用的“MU5.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M5混合砂浆砌筑”变更为采用“A3.5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墙体,其变更不仅是砌筑材料的变更,而是施工工艺的变更。因为该项变更,不但砌筑材料发生了改变,而其砌筑方法、人工及材料、机械的消耗量都发生了改变,所以不能按照合同条款“第6

答:应按“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咨询人:沈君
咨询时间:2010-10-13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181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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