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价[2010]130号文件中第五.3条如何理解

问题:某市政排水工程,“余方弃置”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为“1.弃废料品种:回填后多余的土方;2.运距:自行考虑”。投标人报价时运距按1Km报价的,现场实际弃土运距为10Km,结算时投标人以苏建函价[2010]130号文件中第五.3条为理由,主张余方弃置重新按弃土运距10Km组价,问是否合理?

答:苏建价(2010)130号文件中第五.3条中所述是清单项目特征内容要求投标人自行确定并自主报价时,该部分项目特征费用应以投标书中的项目特征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看该工程”含方弃置”清单是否符合此条规定.

咨询人:子寒
咨询时间:2010-12-01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125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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