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主材价进行调整,现施工单位要求调整的材料如下:(1)所有铁制品如铁钉、铁丝、钢支撑、钢管、螺栓等、水电燃料(预算中机械台班已按取2008年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均要求调差,我公司认为以上材料根据苏建价〔2008〕67号关于主要材料的定义不属于工程实体消耗的主要材料,不应参加调差,请问施工单位的要求合理吗?
答:目前,我市已不执行主材单调,辅材系数调的材料调差办法,全部执行单项调整。如你单位在合同中已约定了调差办法,则按合同约定执行。苏建价(2008)67号文中对材料的界定是针对文件的,而不是针对其他的。
咨询人:陈
咨询时间: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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