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幅度?

问题:站长您好!我现在做一个审计项目,是采用邀请招标形式,标底价是220.45万(含预留金15万),而中标单位中标价是214.96万(含预留金15万),而合同要求签证变更费用同投标让利幅度,现在就要确定投标时的让利幅度问题,施工方认为让利幅度为1-(214.96-15)/((220.45-15)=2.67%,我方认为预留金、暂定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都是不可竞争的费用,是不允许参加让利的,让利幅度应该是在扣除不可竞争费用后确定下来,这样让利幅度就大于2.67%了,请问我方是否正确?
另外暂定价中含了大概45万的设备采购费用,我方认为设备采购费不应该在建安工程费中体现,应该从建安工程费中剔除,不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施工方认为起码也要计取税金,请问哪方是正确的?

答:定额中及相关文件中多次强调不可竞争费是不可以让利的,设备费属于设备采购费中,不属于建安费用,因此不可以按建筑工程的税金计算。

咨询人:金秋
咨询时间:2008-10-14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975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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