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站长,你好!
我司建设的某商务楼中的装饰工程由某装饰公司承包。其中有部分甲供材,甲供材料价格不在合同价中,合同要求由承包商向我司出具税务发票但未注明计取得税率标准。现在我司同意按甲供材料价格的3.445%计算税金,可承包商以向地方税务局的实际缴纳的税率标准为4.36%,要求按实增补税差。请问,我们应该按3.445%计算还是按4.36%计算?谢谢!
答:按规定投标报价时甲供材应进入综合单价,税金按扬州规定执行。
咨询人:沈君
咨询时间:2008-09-03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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