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问题

问题:站长你好,问你一个比较急的结算问题,请你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谢谢了.这个问题已有同行在2007年4月19日问过了,只不过情况有点不同.我单位2005年承建的工程今年终于结算了,钢筋和水泥为甲供材,其中水泥领用量超出结算量,钢筋领用量有节余,结算时甲方把水泥超出量按当时市场价格扣除了,而钢筋节余量却未给我方,这种做法合理吗?(合同中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答:在合同中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5)593号]第六条执行。

咨询人:东方旭
咨询时间:2008-08-13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878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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