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站长:
您好!我公司在扬州的某工程定额工期为225天,在甲方的要求下我方123天完成并交付了此工程,因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没有关于赶工措施费的约定,现开发商同意支付赶工措施费,按照04计价表的精神,需双方协商费率,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正常的赶工措施费费率应该控制在几个百分点,有没有相关的文件作为依据,请专家指教!
答:对于赶工措施费的依据可以参考《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中的相应内容,费率可以在定额的费率基础上协商。
咨询人:小张
咨询时间:2007-11-06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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