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单报价中甲供材与甲管乙购材

问题:1、在清单投标时;甲方给出标底同时给出让利幅度及限价;其中甲供材与甲管乙购材也明确指出;在结算时是否都按甲方的采购价格进行调整?
2、在清单投标时;甲方所给出的标底未按苏建定(2004)290号文件执行;材料价格未按扬州市市场指导价取定;是否合理?
3、甲方指定分包项目是否在我总包单位下进行分包?而非有甲方直接发包?这是否属甲方肢解工程?
4、在清单报价中;我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在结算时甲方是否可以随意改变我单位报价时的单价?(除甲供材以外)
5、在苏建价(2005)593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固定总价合同指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纸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方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我单位所承建的项目总价在1400万元;而且工期以超过一年,变更一直不段;这样的固定总价是否合理?
6、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应加减变更及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外均不在调整;但甲方是否可以在结算时改变原有的清单单价?
7、在工程施工阶段由我单位提出的索赔,在监理签收后一直未给出明确的答复;时间以超出四个月;我单位是否在结算时可以要求索赔?
以上内容均有八家单位共同反映;请领导能给予我们明确的答复。

答:以上七个问题你叙述的不详细,我们就不能针对你的个性问题回复了。
一、结算时针对甲供与甲管乙购材应严格按工程合同、招标文件等相关条款执行,此外还应明确采购价,运费、采保费等内容,结合以上的原则及内容进行结算。
二、标底只是一种参考,在合同法及招投标法中是无任何作用的,相反,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是要约,具有很强的法律地位,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自主报价。对于标底的编制质量差,可以向我站反映,如情况属实,我站将对咨询单位及具体编制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甲方指定分包项目应根据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承发包范围确定是否在总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内。对于是否属肢解工程,应根据《建筑法》及其他规定来界定。
四、对于清单结算中价的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无约定的,则按我省出台相关文件执行。
五、苏建价(2005)593号文件对合同形式的适用情况写的很详细,我们建议按文件规定执行。
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调整应按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因素进行调整。
七、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参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咨询人:CUIDAOJUN
咨询时间:2007-06-02
源站链接:http://221.229.115.115:7777/oaweb/consult/doInit4Mh?id=32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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