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期和价款调整实施指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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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建设工期和价款调整实施指南

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件的性质

1.1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1.3《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力量和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中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疫情的定义:

记者: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臧铁伟: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28日苏建价[2020]5号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参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

1.1.5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文件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事件具有不可预见、不可克服、不可避免这三项特点,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不可抗力的达成条件,因此本次疫情事件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明确约定从其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签订补充协议并执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相关处理原则: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1.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处理原则:

2.2.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2.2.2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2.3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2.2.4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2.2.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2.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2.7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2.8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3.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工期顺延

3.1工期顺延确定原则,施工合同如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3.1.1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应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事实上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会在关键线路上影响工期,造成工程工期延长并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有权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向发包人合理提出工程顺延的要求。

3.1.2新冠肺炎疫情开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疫情期间尚未竣工或未开工,并且的确由于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或推迟开工的,承包人均可合理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3.1.3疫情尚未解除期间复工或开工的工程,由于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造成实际施工期间内人工机械施工降效,承包人也可合理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3.1.4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或批准进行赶工压缩工期,或在施工降效当日实行赶工的以保证工程按原施工合同计划竣工日期竣工,不再确认工期顺延时间,但赶工措施费应另计。

3.2工期顺延计算公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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