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计价措施费中增列“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6号),文件要求“2020年9月1日前已实行“苏安码”管理的工程,在竣工结算时列入造价“。施工合同于2020年9月1日之前签订,并且已经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关于“苏安码管理增加费”的计算,是否可以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作为取费基数计算,还是仅2020年9月1日之后施工的内容才能作为取费基数?星球长10个月前更新关注私信0101 此处内容已隐藏,黄金会员可见 请登录后查看特权 THE END苏州计价解释(八) 信息发布时间:2023-01-06 来源: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1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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