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苏工价[2013]16号文明确“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产生的差价”的计价原则是:期间造成的差价均应调整,承包人有损失的,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比如:某工程15年2月招标,合同约定3月开工,由于发包人原因,推迟到15年5月开工,请问差价如何调整?期间造成的差价是否要承担或受益5%?吴老师1年前更新关注私信0120 此处内容已隐藏,黄金会员可见 请登录后查看特权 THE END苏州计价解释(四)(发稿时间:2016-5-23 16:58:01 来源: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0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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