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在2012年12月以前以前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中均明确“人工费为预算工资单价,属于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风险”在苏住建价〔2012〕17号中明确“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将由政策性调整改为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每年发布不少于两次指导价。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后,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期间人工工资指导价差价调整方法”在苏住建价〔2012〕19号中更加明确的把人工费与材料调差调整方式统一为指导价概念。人工费承包方也需要考虑5%的风险幅度。在苏住建价〔2013〕1号文中,也明确“人工工资指导价差价调整,应遵从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在2013、2014人工指导价发布文件中,也未另外注明人工工资指导价属于政策性调整。在2015年3月4日造价信息网站上发布的苏建函价[2015]133号中增加“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调整属于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政策性调整因素。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说明根据苏建函价[2015]133号,是否可以理解为人工工资又变为了政策性调整?如合同未有特别约定,人工调差是否需要考虑5%的风险幅度?作为发包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人工费不参与调整?米栗1年前更新关注私信0120 此处内容已隐藏,黄金会员可见 请登录后查看特权 THE END苏州计价解释(三)发布于《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2015年第12期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0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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