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本工程合同约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相应调整。此处应调整综合单价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指最终结算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还是指最终结算工程量-1.1*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因为2013清单在P98有明确的公式说明,调增单价的工程量是指变化幅度之外的。米栗1年前更新关注私信0160 此处内容已隐藏,黄金会员可见 请登录后查看特权 THE END苏州计价解释(三)发布于《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期刊2015年第12期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0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