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据《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9〕179号)的规定,该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清,结算时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按0计取。米栗1年前更新关注私信030 此处内容已隐藏,黄金会员可见 请登录后查看特权 THE END南京市2022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一)(发稿时间:2022-04-02 17:22:35 来源: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0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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