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问:当前施工合同中常有条文,如:“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当变更发Th的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长时间才能完成,该变更价格在长时间内也不是一个确定的价格时如何考虑?(2)苏建价[2008]67号中“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 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即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 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与招标文件中标底编制的价格没有必然的关系?

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按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合理分担材料价格风险,具体计算方法应在施工合同中进一步予以约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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