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问:07年某工地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合格的材料设备检验或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招标文件还规定:“投标报价时不包括以下内容:(1)商品混凝土材料及泵送费用;”。施工合同也是这样约定的。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0.18计取。商品混凝土是甲方供应的,施工单位根据清单 投标报价未要求包括商品混凝土费用,即从分部分项为基数取0.18的检验试验费未有商品混凝土这项检验试验费用。现施工单位要求第一商品混凝土检验试验费要求甲方承担,第二施工单位制作、送检的混凝土试块要求由甲方承担。但建设单位则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合格的材料设备检验或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为原则拒绝给施工单位商品混凝土检验试验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谁做对?

答:1、材料不论是发包人供应还是承包人供应,都是建安工程费组成的一部分。应计入工程造价,并作为相关取费的基础。2、我省文件规定,材料送中介机构检测的委托人应是发包人,相应委托费用也应由委托人承担。承发包双方如果另有约定的,请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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