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问: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工程结算时,措施费应如何调整?

答:执行2004年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根据苏建价(2005)593号文件规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执行2008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根据苏建价(2009)40号文件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

调整,未按2004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以上原则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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