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扬尘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应按有权部门征收的实际金额计算。施工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而受到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计取方法: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暂不计入;竣工结算时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通建工〔2009〕13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计取标准调整为0.19%,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之和。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按09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取。4、税金按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5、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并在工程造价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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