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可按新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应按照原费用定额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刊于《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5期
THE END
答: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可按新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应按照原费用定额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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