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2010年10月与施工单位签订了综合车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按0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09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相应规定结算,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不同意见,现我司对工程结算的相关事宜咨询贵站:1、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240天,2011年6月30日竣工,赶工措施费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可实际完工2012年3月,我司认为未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结算不可以计取赶工措施费。

应区分造成工程延期的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省2009年费用定额规定合同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时,可计取赶工措施费,未相对定额工期提前时,不能计取赶工措施费。如果双方约定以合同工期为基准确定工期是否提前的,甲方原因未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可按合同约定计取相应赶工措施费,乙方原因未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则不计取相应赶工措施费。

【信息发布时间:2014-02-28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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