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基坑、地下室排水子目?其能否与井点降水子目同时使用?坑内排水沟、集水井抽水费用能否另计?

答:基坑、地下室排水子目是指地下常水位以下(或深度超过1.5米),并且基坑底面积超过20平方米时,土方开挖后,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排水包干费用,不能与井点降水子目同时使用。

基坑内挖的排水沟和集水井作为临时设施,费用在临时设施费中列支。坑内排水沟、集水井抽水费用在基坑排水包干费中已包含,不得另计算。

刊于《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1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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