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补充计价定额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建价〔2015〕19号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随着“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十分必要,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水平,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补充计价定额编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依据和方法
明确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应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与现行建设工程定额一致。
二、规范编制程序
承包方确定需要编制的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工作内容等,并向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提交相关申请报告,经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同意后方可编制相应补充定额。
承包方应选择工程单位样本,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测算人工、材料、机械耗用量,确定其定额含量,并须经业主、监理等单位确认(加盖签章,见附表1)。
3.承包方根据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记录的实际数据,通过整理分析,编制出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初稿经发包方审核,然后将一次性补充计价表定额项目申请表报送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见附表2)
三、严格编制监管
原则上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仅限于在某一特定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其他工程中使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使用未经审批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我处将视情节给予全市通报批评、降低信用等级评定。对在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中不公正、弄虚作假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我处将列入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四、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使用相关技术规范,作法成熟并普遍推行的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南通市统一的补充计价第几呢,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后与省计价定额一并执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计价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六、本通知由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附件:1.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含量测算表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15年7月9日
附件1:
一次性补充计价定额含量测算表
工程定额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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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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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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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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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样本工程量计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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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含量测算 |
人工消耗量测算(工日) |
(需注明采用工种类别、工资水平及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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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量劳务支出价格(元/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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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定额含量测算 |
(工日消耗量/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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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含量测算 |
材料消耗量测算 |
(需注明实际材料净消耗量及损耗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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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定额含量测算 |
(材料消耗量/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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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含量测算 |
机械台班消耗量测算 |
(需注明各类机械实际运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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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定额含量测算 |
(机械台班消耗量/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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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意见 (签章) |
施工企业意见 (签章) |
监理单位意见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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