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通建价〔2009〕19号

各县(市)、区造价处(站)、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相关计价定额方法的通知

 

苏建函价〔2009〕38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对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时相关计价定额方法进行调整(试行)。具体如下:

一、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计价表中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1、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m³(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

2、使用散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30工日/m³(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m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

(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拌和机台班,另增加电费2.15度/m³(指砂浆用量),该电费计入其他机械费中。

3、使用袋装干拌(混)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m³(指砂浆用量);干拌(混)砂浆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编制标底(预算)时,应将每1m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混)砂浆1.75吨及水0.29吨。

4、上述人工、材料、机械费应在计取管理费、利润前调整。

二、该调整办法和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修缮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前各市发布的普通预拌砂浆的计价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