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通建工〔2011〕23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的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工程造价的0.11%在全省范围内征收。为做好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现将有关监督管理费计取办法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发包或签订合同的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调整为0.11%,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之和;此项费用为规费,属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
二、2011年6月30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仍按原标准计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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