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建价〔2011〕74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
为了适应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与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计价行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体系,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和《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补充规定与《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2年)配套,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附件:《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规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09年)》的补充规定
为配合《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1年)》颁布实施,满足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工作需要,现就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有关办法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是作为《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补充,凡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应以《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为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并与《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2011年)》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分类
(一)土建工程
1、高架及地面工程:适用于高架及地面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等土建工程,其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除外。
2、隧道工程(明挖法):适用于采用明挖法施工的地下区间土建工程,其中的大型土石方工程除外。
3、隧道工程(矿ft法):适用于采用矿ft法施工的地下区间联络通道、过街通道及车站土建工程。
4、隧道工程(盾构法):适用于采用盾构法施工的地下区间土建工程。
5、地下车站工程:适用于地下车站、出入口及通风道等土建工程。
6、大型土石方工程一:适用于高架及地面工程、不带支撑的明挖区间、放坡(土钉支撑)开挖的车站土建工程中每个标段中挖或填土(石)方容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
大型土石方工程二:适用于采用钢或混凝土支撑的明挖区间或车站土建工程中每个标段中挖或填土(石)方容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
(二)轨道工程:适用于轨道正线、折返线、停车线、渡线及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库内外线、出入段线等线路的所有道床与轨道铺设相关工程。
(三)安装工程
1、通信、信号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通信、信号系统的线路敷设、支架及所有相关设备安装工程。
2、供电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35kv及以下变电所、杂散电流、电力监控、接触轨、刚性与柔性接触网、电缆、动力照明、防雷及接地装置等与供电系统相关的所有线缆敷设与设备安装工程。
3、智能与控制系统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旅客信息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4、机电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梯及自动扶梯、屏蔽门及安全门、人防门及防淹门等安装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措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措施项目包括:围堰;筑岛;便道便桥;施工围挡;地下管线调查、处理及保护;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临时轨道;驳岸块石清理;行车、行人干扰及交通导行增加;模板及支架系统;脚手架;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制作场地建设费;基坑支撑系统;施工监测、监控费;桥梁转体费;组装平台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措施费;盾构机过站或调头费;铺轨基地建设费。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使用其它专业计价表时,应按相应专业计价表的取费规定及标准执行。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分工程类别。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取费标准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计取标准见补表4-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标准 补表4-1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一 |
高架及地面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33 |
10 |
二 |
隧道工程(明挖法)及地下车站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35 |
10 |
三 |
隧道工程(矿ft法) |
人工费+机械费 |
28 |
10 |
四 |
隧道工程(盾构法) |
人工费+机械费 |
20 |
10 |
五 |
轨道工程 |
人工费+机械费 |
58 |
12 |
六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43 |
15 |
七 |
大型土石方工程一 |
人工费+机械费 |
9 |
6 |
|
大型土石方工程二 |
人工费+机械费 |
15 |
8 |
(二)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及规定
1、措施费计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计算,另一种是按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2、部分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率标准见补表4-2和补表4-3。未列出的措施项目按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措施项目费费率标准 补表4-2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
一 |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见补表4-3 |
|
二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0~0.15 |
||
三 |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
0~0.1 |
||
四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
土建与轨道工程 |
0~0.02 |
|
安装工程 |
0~0.05 |
|||
五 |
临时设施费 |
0.5~1.5 |
||
六 |
企业检验试验费 |
0.15 |
||
七 |
施工监测、监控费 |
0.5~1.5 |
||
七 |
赶工费 |
0~1.5 |
||
八 |
按质论价费 |
0~1.2 |
注:安装工程不计取施工监测、监控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措施项目费费率标准 补表4-3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基本费率) |
现场考评费率) |
奖励费(获市级文明工地/获省级文明工地) |
一 |
土建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1.1 |
0.5 |
0.2/0.4 |
二 |
轨道工程 |
0.65 |
0.25 |
0.1/0.2 |
|
三 |
安装工程 |
0.75 |
0.3 |
0.15/0.3 |
注:安装工程不计取施工监测、监控费
(三)社会保障费费率及公积金费取费标准及规定见补表4-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社会保障费费率及公积金费率标准 补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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