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费用列支问题的答复

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费用列支问题的答复

苏建价函〔2006〕91号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你处《关于请求明确建设工程检测费用控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定[2004]372号)

和《关于调整材料检验试验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苏建定[2004]414号)文件的精神,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送检和其他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其费用按相应规定费率计算。除此以外的检验实验费用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但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编制概、预算时,可将材料检验试验费单独列入工程建设概预算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与措施项目费之和的0.5~1.5%计取。工程结算时按实结算。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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