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施工的苏州项目,钢筋是甲供,在竣工结算时甲方把直接费中钢筋基价2300元/吨全部扣除,不允许参加取费,请问领导甲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们认为甲供钢筋在直接费中不扣除,参加取费和参加合同下浮后以2300元/吨全额基价退出,请问领导我们这种计算方法是否有依据。e星球1年前更新关注私信0190 甲供材应列入工程造价并在税后扣还。 【信息发布时间:2009-04-28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THE END土建专业问题解释(2008年下半年)(4)【信息发布时间:2009-04-28 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点赞0 分享QQ空间微博QQ好友海报分享复制链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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