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签证的办理的艺术

  • 目前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时间性、准确性差。

时间是签证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签证准确度的基础。这就要求双方代表就当时在工程现场实际发生事情进行准确测量、描述、办理签证手续,但是有的建设方现场代表不负责任,甚至于在结算审计过程中还在补办签证手续。这样只可能导致现场发生的具体情况回忆不清,数据不准,在结算过程和审计过程中双方代表争吵扯皮。

2、用词模棱两可、操作性差。

甲方、中介方(包括监理、造价)签批签证时常常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只签名。这种情况只能称阅过,相关人未发表同意与否的意见,在结算时这份签证的可信度就大打拆扣了。

(2)签名+“同意”。

案例:某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公司进行计量控制,施工中发有暗河,乙方及时向甲方申报签证,在签证的内容栏乙方填写:暗河采1:1砂石回填,工程量为120m3,单价150元/m3。甲方代表阅后在审批栏签名及签批“同意”二字。

分析:“同意”两字看似简洁实则意思含糊:是同意乙方所报工程量属实呢,还是同意乙方所报送单价呢,亦或二者都同意呢?从乙方的角度出发,便认为是工程量及单价的报送数均被认可并可作为结算依据。但严格说,这张签证是不可以做为结算依据的。原因如下:

1)甲方代表在本张签证上所签的任何文字都是毫无意义的,即甲方在委托监理工程师监管工程后是无权签署施工现场有效签证的(即无权直接下达指令)。而乙方往往认为甲方(即出钱者)都签名认可了,怎么还不算数呢?这种想当然的错误理解是乙方尤应引为注意的。

2)作为现场项目监理代表,他只有权签署关于确认工程量数量大小的签证,关于单价的确认,他应交给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分工与权限按合同规定),核算后的单价送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再行核签后方能生效,才能作为凭证进入结算。因此,如果在合同中甲方授权监理管理工程的话,则仅有甲方签名的签证是无效的,如果还有监理签字,则该签证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工程量得到认可,单价经过审核后未必得到认可,造价审核人员也可能签按130元/m3(假设)进入结算。

(3)签名+”情况属实”。如果甲方签署意见为“情况属实”,则充其量只能作为费用与工期索赔的证据,而并非签证。能否增加费用或者顺延竣工日期尚要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是“以上情况属实”,甲方及咨询公司根据合同的结算方式,审查结算内容的合法性,如有重复计价现象,甲方及中介咨询完全可以拒绝结算重复计价部分,因为“以上情况属实”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没有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

案例:某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所有的经济签证单上签字栏写的都是“情况属实”,按一般人理解应该就是同意了。笔者曾就经济签证问题咨询过他,所签“情况属实”应如何理解?他回答是自己仅仅是见证乙方做的事情属实,工程量和价钱由甲方自己核定,原因是怕管多了甲方会认为监理方为乙方说话。

(4)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如是“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那就另当别论了,甲方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如确属签证人员失误引起的重复计价,中介单位应将问题提交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中介方一般只能认为甲方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因某种理由补贴给乙方。

(5)签名+复核后的描述性签证意见。签名要由合同规定有权之人签署,签证内容要有描述性,是认可乙方报送的量还是认可价,如经复核认为乙方填列的内容不实,签批上实际情况,及如何列入结算(如列入直接费、列入税前造价、税后造价等等)。

3、乱签证,主要有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

(1)恶意签证是指由于甲方签证人员与乙方签证人员之间相互串通而签订的签证。实践中由于甲方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恶意行为的存在,故法院一般是认可恶意签证的效力的。还有个别中介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却没有珍惜甲方的委托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签字关口上主观意愿太强且带有明显偏向,在工作中采用双重标准:对甲方过分讲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对甲方代表百依百顺,叫签字就签字,从来不问原委,有时明知不对也不坚持己见,而以妥协为安;对乙方,则视其与甲方关系的程度和背景以及自身的需要而定,把签字当作了权衡利弊、用于交易的法码,讲私人感情,放弃工作原则。有时为了应付检查,在不符合程序和手续的文件上签字,甚至在伪造、编制的文件等书面材料上签字。有的则将签字权任意交给不具备资格的人签字。

(2)过失签证是指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签证,因重大误解发生的行为必须在1年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否则,签证有效。事实上,工程竣工结算时,1年时间往往已到,一般无法行使撤销或者变更权。有个别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在工作中没有意识到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敬业精神,不去认真调查和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造成过失签证。常见有的现场工程师由于现场工作较忙,收到的文件资料等,不问缘由,不看内容,提笔就签,等回到办公室细看时,却大呼上当。有的现场工程师不是及时处理手头待签字的文件资料,自己又不做好监理日记,等到工程到了一个阶段或工程收尾一并处理时,由于时间长了无法核实,与那些没有经过自己检查的内容也杂在一起,一时半刻无法分别开来,又不愿意下功夫搞清楚,只好违心地签字,遇到有些涉及到工程中较大的问题发生后,才知道事态的严重性。还有的现场工程师干脆对报上来的文件资料长期留置,不闻不问,久拖不决,等到走人时,不是不予签字,就是随手涂鸦,有的竟然签得莫名其妙,文不对题。

4、涂改签证资料。

由于签证资料管理不善,登记不完整,或建设方没留签证资料底稿,有的承包商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擅自做主涂改原始签证资料。一旦发现签证有疑问时,也无据可查。

5、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签证提高用料要求,造成建设方不必要的投资。

在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工程用料并非越贵越好,还应考虑成本,顾及建设方利益。

  • 如何办理签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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