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事情发承包人都是第一责任人

        合同约定合同的固定单价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表合价下浮10%”为准,签订施工合同。本工程合同价款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另外合同中约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那人工可以调差价,但是怎么调?人工消耗量以什么为准?难道不应该是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实既然以招标控制价为准作为合同固定单价,那就是固定单价不作调整,同时另外调整人工和材料差价,同时人工和材料的消耗量也该以招标控制价内的消耗量为准,只不过投标下浮率和这个消耗量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那就应该是发承包双方之间进一步明确的事情了。
      合同约定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价差部分不下浮,计入定额基价,并根据招投标阶段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及口径计取相关费用,仅此而已的话,相关费用为什么必须要下浮?希望看到相关依据。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仅此约定的话,那这个工程的单价措施费和总价措施费就不应该再调整,发生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工程量的话则另有一说。但如果合同同时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造价处核定费率为准,则属于合同前后约定不一致,就需要承发包双方进一步做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了。
      加少减多的合同条文再怎么深恶痛绝也要履行合同约定,况且投标时看到此类条文时应该尽量避开。
       结算审核核减率=(1-审定额/送审额),如此而已,理论上送审金额应该是发包人认可后送咨询企业的结算价款,但是需要承发包双方进一步做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工程总承包的所谓转固的补充协议条文一定要说透,不能含糊其辞首鼠两端这个行业太缺少文学家了。
      发包人有创建智慧工地要求的工程,当然可以计取智慧工地增加费。
      造价咨询企业每年都可以申请信用评价的补评工作。
      安装工程中,清单计算规范措施费中的高层施工增加费指的是高层施工引起的人工降效等,是一个单独的措施项目费,可按项列清单。定额中的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建筑物在六层或20米以上所需增加的人工降效以及材料垂直运输增加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高层建筑增加费=6层或20M以下的全部工程的人工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费率。但归根到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措施项目费来进行列项,如果缺项的话,以2014年的448号为准,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原文作者:周教授

原文地址:很多事情发承包人都是第一责任人 (qq.com)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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