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主题: | 井点降水可否计取 | ||
咨询人 : | 裴华山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咨询类别: | 土建专业 | 咨询时间: | 2024/7/17 9:25:47 |
咨询内容:
茅站:我单位受审计局委托对江都区某发热门诊基础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招标,合同形式采用固定单价。 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中要求“投标人对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澄清日期提出,如未提出视为认可,投标人除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投标时投标人未主动提出要求招标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时也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 招标图纸说明设计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要求施工期间降水要求保持降水面在最深基底以下0.5m;但是磋商性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未编制井点降水,结算时施工单位凭过程中办理的井点降水签证进行了报审。 请问在该工程未发生工程变更情况下,结算时是否可计取该项费用?
站长回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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