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含义不清引起的造价鉴定思考
江苏中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振国
1、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原告)与某公司(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确定原告为被告建造生产车间、办公楼等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00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总价一次性包定价,工程经验收合格,双方因结算工程价款发生多项争议,协商不成,上诉法院。
2、司法鉴定委托内容:
对案涉工程的总造价进行鉴定
3、案件影响工程价款的主要争议:
3.1围墙工程承包价50万元是否包含在固定总价中;
3.2彩钢瓦更换材料费扣除争议;3.3钢结构工程量偏差争议;
3.4变更签证单争议;
3.5铝合金门窗价格争议;3.6新增项目价格争议。
4、鉴定情况
我司接受法院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资料交接、对鉴定资料进行审查、原被告双方补充鉴定证据资料、对案涉工程进行现场勘验、确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法、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交原被告双方征询意见,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征求意见稿的异议进行分析、判断、调整后,出具最终鉴定意见书。
5、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计价条款(采用GF-2017-0201示范文本)
5.1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为贰仟万元,固定总价合同,且总价一次性包定价;
5.2合同协议书,承包范围:生产车间、办公楼等设计图纸范围内和变更图纸等资料所包含的土建安装工程内容;
5.3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按通用条款,当工程量清单的误差幅度以15%为界,详见本合同第12.1条款;(编者注:经核实本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5.4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不调整;
5.5专用合同条款,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12.1条,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中第3.2条及第3.3相关条款。(编者注:未有招标文件,不存在)第12.2总价合同所有均采用打“×”表示。
第12.3条计量,“请参见补充条款专用合同条款12.3.1-工程量计算规则”5.6补充条款:
5.6.1合同文件优先顺序:
5.6.1.1本合同协议书;
5.6.1.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
5.6.1.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5.6.1.4本合同通用条款;
5.6.1.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5.6.1.6施工图纸;
5.6.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5.6.1.8工程预算书。
5.6.2合同中如补充条款和通用条款相矛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5.6.3专用合同条款12.3.1-工程量计算规则:现行计价规范、计价定额、省市有关计价文件规定,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6.4补充条款其他:本补充条款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且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等效。合同内容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5.6.4.1本合同的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内所有工程,不管承包人在报价时有漏报和多报的工程量均不得调整合同总价(施工期间发包人要求变更除外)。
5.6.4.2本工程承包价一次性定价,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化,人工工资涨跌,机械费价格变化,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调整等因素均不影响结算和定价。
5.6.4.3发包人要求的增项或减项按实参照预算结算,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如发生变更、双方协商定价后等工程结算时付款。
5.6.4.4室外道路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入结算价。围墙24cm厚标准砖墙,两边抹灰,高度为室外道路标高以上250cm,共计伍拾万元直接增加入进度款。
5.6.4.5本工程屋面彩钢板发包人如要求更换,由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扣除预算内材料费62.6元每平方米,高出部分价格发包人增加计入结算价。
6、鉴定过程
我司接受委托后,首先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计价前后矛盾,在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现场勘验时,就施工合同存在计价前后矛盾的问题进行了陈述。
问题1、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双方确认未采用招标方式,无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问题2、签约合同价如何确定的?双方确认,由承包人编制报价书,协商确定签约合同价,并且是总价包干。
问题3、专用合同条款与补充条款约定不一致如何确定?双方确认按施工合同最后陈述的补充条款为准。
其次,我司组织鉴定人员及公司技术负责人就原被告双方争议问题进行会商,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争议问题的定性,为鉴定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再次,我司鉴定人员经过详细计算,并经过一级编制、二级复核、三级审定的方法完成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交原被告双方征求意见。
最终,我司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分析、判断、调整鉴定结论,最终出具鉴定意见书。
7、对原被告双方争议问题的鉴定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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