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某工程项目关于“工程量偏差超正负15%调差”纠纷的造价鉴定案例分析

司法鉴定中某工程项目关于“工程量偏差超正负15%调差”纠纷的造价鉴定案例分析

江苏永诚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季娟 曹晓伟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也在不断地增加,伴随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很多合同引纷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端,而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造价咨询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也是法官判决的参考依据,这就决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对争议问题鉴别和判断的重要性。我单位在某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过程中受发包人(在司法鉴定中是被告人)委托,参与该项目合同纠纷案件的咨询工作。本文通过该项目施工合同中最有争议的“工程量偏差超正负15%调差”的条款作为案例分析,希望能给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以及相关造价咨询人一点启示。

一、案例背景

某农贸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时,因为没有正式的施工图,清单工程量采用模似清单,合同中规定工程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针对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时允许调整合同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为:“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偏差的±15%内,价格按照原投标综合单价;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偏差的超过15%时,投标单价大于控制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控制价×投标下浮率,投标单价小于控制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投标单价执行;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投标单价大于控制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减少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价执行,投标单价小于控制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减少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控制价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本项目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对涉及工程量偏差超正负15%的价格调差涉及的造价发生较大争议,最终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包人将发包人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开庭后,经双方同意就已完工程进行司法鉴定。

二、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工程量偏差超正负15%调差方法,某甲承包人在结算过程中要求工程量偏差超15%的予以调整,减15%的不予调整,涉及的相关工程内容承包人造价是增加129万元;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的价格是扣减204万元。

三、问题分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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