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设备检修工程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某生产设备检修工程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江苏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周志祥

我公司受人民法院委托,对申请人在2017年度至2021年度承揽的某生产设备检修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进行鉴定。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我公司对该项目可以说是非常重视,多次提出补充完善资料的要求,为慎之起见,还出具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程度地倾听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坚守司法鉴定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虽然做了最大的努力,但也难免遭到当事人的异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了鉴定机构的有关问题,我们身正不怕影子歪,敢于面对这个问题,现作为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案情简介

(一)、合同情况合同价款约定如下:

1、合同结算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含3%的增值税专用票)。对于工程不明确部分价格双方协商解决。

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次性付清,且所有工程款须如数汇入承包人账户。

(二)、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法院提供的听证笔录,原、被告从2016年就开始有了合同关系,前后五年,签订了四份合同,2016年的合同一直沿用到2019年3月,后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书,最后一份签署于2021年4月17日的合同,约定的合同期为2021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17日,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书》陈述,2021年11月4日,被告单方解除合同。

从听证笔录中可以看出“2016年、2017年、2018年的费用已经结算了部分费用,尚未算清,原告陈述已将结算材料送审,被告找了审价单位进行了初审,原告对审价单位初审的价格不认可,提出了异议,被告没有回复,造成账目没有结清。”

(三)、司法途径

根据《民事起诉书》,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后,原告同意结清全部工程款一拍两散的,在结算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结算显失公平,且不接受结算书,导致本工程价款结算无以为继。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的述诉请求:

1、判令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支付原告2020、2021年度承揽其“生产设备检修工程”价款4807475元(不含预付款),同时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不支付”赔偿金2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本案后,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审理本案,经原告申请,将本案的工程价款委托我公司进行司法鉴定,从工程造价咨询的角度提供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审理本案的技术支撑。

二、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对工程量的认定

合同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原告采用笔记本记载工程内容的方式计量工程量,但原告提供的笔记本材料,有的已经被告签字确认,有的工作日志未经被告签字确认,甚至2017年1月至8月的日志原告称放在被告处已造成丢失,但报送的结算书中已将2017年1月至8月的工程量计入。被告称未经签字确认的工作日志所记载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原告声称工作日志请被告签认,但因多种原因,被告未对2020年9月之后工作日志上的工程量进行签确,造成了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认定产生了很大分歧,是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

2、施工合同中写明工程内容为清包工,但工作日志里也有辅材、施工机械等,清包工包含哪些范围,如是否包含辅材、施工机械等,没有明确说法。

3、原告强调施工环境恶劣,和新建的安装工程有明显区别,提出要求适用与本涉案工程“项目特征”相符的“检修定额”,结算本检修工程的工程价款。为省去重新编制结算文件劳累,原告依据两定额之间差额比例,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系数20%结算。

(二)、造价鉴定难点

本案的施工合同比较简单,每份只有2张A4纸,未能对工程结算方式作详细的约定,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且原告提供的工程量计量日志还不清楚,为此,我们多次要求把手写的日记内容制作成word版本的工程量记录材料,原被告双方对这些工程量进行梳理、签确,但在听证时,原告认为内容太多,工程量已在结算书列明,且承诺不会作假,鉴于这种情况,法官决定结算书提供给被告,由被告对结算书上载明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列明哪些工程量认可?哪些工程量不认可?但被告始终没能提供对哪些工程量认可?哪些工程量不认可的材料。

由于工程量的认定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双方对工程量认定有很大的分歧,被告只是强调要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法院已明确要求被告审核工程量,但被告却没有执行,没有提供任何对工程量审核意见,这样,对于工程量的认定就形成了一个怪圈,因此,本案司法鉴定的难点就在于如何确定工程量。

三、鉴定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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