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工程结算造价鉴定典型案例分析
南通万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滕翀剑 杨乾林
1.案情简介
1.1合同情况
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合同价款及调整与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约定如下:
本合同价款采用暂定价合同方式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下列条款执行:
工程量按实结算。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的省、市现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执行。
材料价格按同期《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为准。
承包人按以上约定编制工程结算,发包人按以上约定进行审核,双方无异议后,在此基础上总价下浮6%。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措施费等按时结算。
隐蔽工程出现变更。承包人未向业主报告自行隐蔽,检查时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图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全部由承包人负担。
1.2合同履行情况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期开竣工,按合同进度、质量履约交付,2019年12月承包人提交了该工程的结算资料,结算价为3.88亿元;由于发包人曾按3.48亿元为工程款基数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过65%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要求暂按3.48亿元支付80%工程进度款,但被发包人开发公司拒绝,于是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主张要求按申报的结算价进行工程款支付。
1.3司法途径
承包人(某建筑公司)将发包人(某开发公司)诉至某法院,要求发包人按申请工程结算价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由于在双方前期庭审中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对此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经法院按程序选定我司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2020年5月,我司收到法院关于本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
2.案件争议焦点和造价鉴定难点
2.1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件涉及工程结算造价的争议问题很多,在工程量计量差异、实际施工做法内容与计价定额内约定的不一致差异、当地材料信息指导价缺省的未认价工程材料、隐蔽工程变更调价、签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问题均有涉及。
2.2造价鉴定难点
庭审记录显示,承包人提出了约3.8亿元的结算,而发包人认为本案工程结算造价约在2.8亿元,原被告双方对结算金额的预估认知差异巨大,承包人对工程存量资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双方对立情绪较严重,诉前庭前调解没有成功。故本案鉴定的难点主要在两方面:
一是本案涉及的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价款约定简单,只说明了工程量按实结算、适用定额计价、材料价格按同期指导价、总价下浮6%,对一个涉及多专业大型综合开发项目没有对具体的各项费用计取范围、组成、标准作为详细和明确的约定,造成原被告双方从各自角度出发做出认知判断,分歧金额巨大,涉及问题诸多,有造价争议的问题有几百条。鉴定工作既要围绕以合同为中心点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又要针对具体问题逐条抽丝剥茧,查看证据资料内容对照定额释义逐项进行鉴定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判断。
二是本案鉴定工作内容多、时间较长,按照鉴定规范程序在鉴定过程实施下如何充分化解双方的争议分歧问题,又能保证鉴定工作得以顺利实施也是关键。
3.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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